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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是指,青岛银行应国内进口商的申请,落实足额担保后或在青岛银行给与进口商的授信额度内,
向国外出口商出具付款承诺。青岛银行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时,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

适用对象

拟通过信用证结算的进口商。

产品优势

1. 增强信用:引入银行信用,为出口商提供商业信用以外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增强进口商信用水平,
有助于客户间达成交易,并可据此争取到比较合理的货物价格;

2. 货物有所保证:变商业信用为银行信用,银行的介入可以使贸易本身更有保证,
通过单据和条款,有效控制货权、装期以及货物的质量;

3. 减少资金占压:对于使用授信开证的进口商来讲,在开证后付款前可减少自有资金的占用;

4. 种类齐全:青岛银行可根据客户需求开立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包括转让、背对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等;

5. 便捷高效:专业化单证中心集中操作,简化流程,提升业务处理效率,确保最短时间开出信用证。

业务流程

1. 进口商提交《开证申请书》及贸易合同,青岛银行经审核后凭保证金或占用授信额度开出信用证;

2. 出口商收到信用证通知后,按信用证条款备货装运;

3. 出口商提交信用证规定单据,交单行将单据寄往青岛银行要求付款或承付;

4. 青岛银行收到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向出口商付款或承付;

5. 承付到期日对外付款。

办理材料

1. 《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书》;

2. 《开证申请人承诺书》;

3. 《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成功案例

A公司向青岛银行申请开立金额300万美元、期限为提单日后30天的远期信用证,用于从韩国进口电子配件。
青岛银行审核企业提供的进口开证申请书、贸易合同等材料,在落实授信条件后,为A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
出口商单据寄达后,青岛银行进行单据审核,在单据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向对方银行发出承兑电,并按期在提单日后30天对外付款。

*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青岛银行保留上述内容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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