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行董事会下设7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网络安全和信息科技委员会。
董事会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2名执行董事、3名非执行董事及1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2名执行董事为景在伦先生、吴显明先生,3名非执行董事为周云杰先生、Rosario STRANO先生及邓友成先生,
1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杜宁先生。
由景在伦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本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制定本行经营管理目标,监督、检查本行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3.根据发展目标,研究拟定本行资本补充规划,拟定资本金补充渠道;
4.对本行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审议本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6.对其他影响本行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7.审议本行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等方面的发展战略与基本管理制度,审议ESG相关工作报告,定期评估ESG发展战略执行情况,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推动落实监管要求的其他ESG相关工作;
8.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本行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由1名执行董事、2名非执行董事及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1名执行董事为景在伦先生,2名非执行董事为周云杰先生及Rosario STRANO先生,
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邢乐成先生、张旭先生、张文础先生及范学军先生。
由张旭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提交董事会审议;
2.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监督方案实施;
3.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董事会;
4.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除履职评价的自评环节外,不得参与本人履职评价和薪酬的决定过程;
7.审阅及/或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本行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2名执行董事、1名非执行董事及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2名执行董事为景在伦先生、吴显明先生,1名非执行董事为周云杰先生,
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张旭先生、张文础先生、杜宁先生及范学军先生。
由张文础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建立关键人才储备机制;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人选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根据本行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架构、人数、规模和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本行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2名执行董事及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2名执行董事为陈霜女士、刘鹏先生,
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邢乐成先生、张旭先生及范学军先生。
由邢乐成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议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审查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并向董事会汇报;
2.检查、监督本行的关联交易的控制情况,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执行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制度的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本行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2名非执行董事及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2名非执行董事为谭丽霞女士、邓友成先生,
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邢乐成先生、张文础先生及范学军先生。
由范学军先生担任主任委员,其具有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3.10(2)条规定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审核本行会计政策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状况;监控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管理层实施财务会计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2.提议聘用、续聘、解聘外部审计师,采取合适措施监督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审查外部审计师的报告,确保外部审计师对其审计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3.检查、监督和评价本行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对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并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本行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及有适当的地位,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沟通;
4.持续监督及评估本行内部控制体系,审查本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5.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6.检查及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外部审计给予高级管理层的管理层建议意见书(或同等文件),亦检查外部审计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高级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高级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7.评估本行员工举报财务报告、内部监控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机制,以及本行对举报事项作出独立公平调查,并采取适当行动的机制;
8.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行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9.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10.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提起诉讼;
11.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1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本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2名执行董事、2名非执行董事及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2名执行董事为吴显明先生及刘鹏先生,2名非执行董事为谭丽霞女士和Giamberto GIRALDO先生,
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邢乐成先生、张旭先生及杜宁先生。
由吴显明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本行高级管理层在信用、市场、流动性、操作、合规、信息科技和声誉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审议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2.对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进行定期评估;
3.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4.决定总体风险管理的策略,确定总体风险限度,制定恰当的风险管理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
5.制订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和目标,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定期召开会议,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6.指导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确保相关制度规定与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
7.根据监管要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对高级管理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8.研究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审计报告、监管通报、内部考核结果等,督促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发现的各项问题;
9.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10.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和合规文化建设水平,督促解决合规管理和合规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等;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本行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网络安全和信息科技委员会由3名执行董事、2名非执行董事及1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3名执行董事为景在伦先生、吴显明先生和陈霜女士,2名非执行董事为谭丽霞女士和Giamberto GIRALDO先生,
1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杜宁先生。
由杜宁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网络安全和信息科技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并拟定本行网络安全规划和信息科技、数智战略,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定期评估本行信息科技、数智工作的总体成效、网络安全规划和信息科技战略及其重大项目的执行进度;
3.指导、督促高级管理层及其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网络安全监测及处置、信息科技建设和治理工作,以及开展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工作;
4.听取或审阅本行信息科技工作报告、数智工作报告及信息科技专项审计报告等,并提出建议;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本行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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