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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我行董事会下设7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网络安全和信息科技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2名执行董事、3名非执行董事及2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2名执行董事为景在伦先生、吴显明先生,3名非执行董事为周云杰先生、Rosario STRANO先生及邓友成先生,

  2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邢乐成先生及张旭先生。

  由景在伦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本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制定本行经营管理目标,监督、检查本行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3.根据发展目标,研究拟定本行资本补充规划,拟定资本金补充渠道;

  4.对本行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审议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6.对其他影响本行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7.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薪酬委员会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由1名执行董事、2名非执行董事及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1名执行董事为景在伦先生,2名非执行董事为周云杰先生及Rosario STRANO先生,

  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邢乐成先生、张旭先生、张文础先生及杜宁先生。

  由张旭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全行薪酬方案、管理制度及架构,提交董事会审议;

  2. 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方案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监督方案实施;根据董事会订立的本行方针及目标检查、评估及批准高级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3.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董事会;

  4. 检查、评估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5. 考虑同类城市商业银行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本行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6. 检查、评估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7.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除履职评价的自评环节外,不得参与本人履职评价和薪酬的决定过程;

  8. 审阅及/或批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提名委员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2名执行董事、1名非执行董事及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2名执行董事为景在伦先生、吴显明先生,1名非执行董事为周云杰先生,

  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张文础先生、房巧玲女士、张旭先生及杜宁先生。

  由张文础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 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及培养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建立关键人才储备机制;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人选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 根据本行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至少每年对董事会的架构、人数、规模和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就任何为配合本行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5.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6. 制定并在适当情况下审核有关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并在本行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其相关政策或政策摘要。考虑本行的业务模式及具体需要,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可通过多项因素的综合考虑实现,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或专业经验。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2名执行董事及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2名执行董事为陈霜女士、刘鹏先生,

  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房巧玲女士、邢乐成先生、张旭先生及杜宁先生。

  由邢乐成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并收集、整理本行关联方名单、信息;

  2.审议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审核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并向董事会汇报;

  3.检查、监督本行的关联交易的控制情况,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执行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制度的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2名非执行董事及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2名非执行董事为谭丽霞女士、邓友成先生,

  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房巧玲女士、邢乐成先生、张旭先生及张文础先生。

  由房巧玲女士担任主任委员,其具有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3.10(2)条规定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 提议聘请或更换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外部审计机构的问题;担任本行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并监督两者之间的关系;

  2. 按适用的标准检查及监督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3. 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4. 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5. 负责高级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确保其工作得到协调,并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在本行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及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查及监督其成效;

  6. 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监控、会计政策及实务、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以及内部控制体系及合规状况;

  7. 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善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重点关注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8. 审查本行内部控制制度,与高级管理层讨论内部控制体系,确保高级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对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内部控制体系的讨论内容应包括本行在会计、内部审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同时,每年应就以下特别事项进行检查及监督:

  (1)高级管理层持续监督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范畴;

  (2)向董事会传达监控结果的详尽程度及次数,以利于董事会评价及审核本行的监控情况的有效程度;

  (3)期内发生的重大监控失误或发现的重大监控弱项,以及因此导致未能预见的后果或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而该等后果或情况对本行的财务表现或情况已产生、可能已产生或将来可能会产生的重大影响;

  (4)本行有关财务报告及遵守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是否有效;

  9.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授权,就有关内部控制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高级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反馈进行研究;

  10. 检查外部审计机构给予高级管理层的就审计情况出具的函件、外部审计机构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体系向高级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高级管理层的反馈;

  11.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情况向高级管理层出具的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12.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执行过程中的重大变化和调整,提交董事会审议;

  13.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14. 检查本行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本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因素;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法律规定;

  15.就上述14项而言:

  (1)本委员会委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本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本行的外部审计机构召开两次会议;

  (2)本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本行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合规事宜主管人员提出的事项;

  16. 对本行设定的,就本行员工私下于财务汇报、内部控制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的审议机制进行检查和评估,并确保有关机制适当实行,以确认本行可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17. 就本条职责所述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18. 研究其他由董事会提出的课题。

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董事会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2名执行董事、2名非执行董事及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2名执行董事为吴显明先生及刘鹏先生,2名非执行董事为谭丽霞女士及Marco MUSSITA先生,

  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房巧玲女士、邢乐成先生及张旭先生。

  由吴显明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本行高级管理层在信用、市场、流动性、操作、合规、信息科技和声誉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审阅相关风险状况报告;

  2.对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进行定期评估;

  3. 持续监督本行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意见;

  4.决定总体风险管理的策略,确定总体风险限度,制定恰当的风险管理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

  5. 制订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和目标,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定期召开会议,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6. 指导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确保相关制度规定与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

  7. 根据监管要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对高级管理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8. 研究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审计报告、监管通报、内部考核结果等,督促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发现的各项问题;

  9. 确保最少每年检查和评估一次本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是否有效,协助董事会在相关报告中向股东汇报已完成的有关检查和评估,其中,每年应就以下特别事项进行检查和评估:

  (1)自上年检查和评估后,重大风险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的转变、以及本行应对其业务转变及外在环境转变的能力;

  (2)高级管理层持续监察风险的工作范畴及素质;

  (3)向董事会传达监控结果的详尽程度及次数,以利于董事会评价及审核本行的风险管理的有效程度;

  (4)期内发生的重大风险管理失误或发现的重大风险管理弱项,以及因此导致未能预见的后果或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而该等后果或情况对本行的财务表现或情况已产生、可能已产生或将来可能会产生的重大影响;

  10.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授权,就有关风险管理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高级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反馈进行研究。

网络安全和信息科技委员会

  董事会网络安全和信息科技委员会由3名执行董事、2名非执行董事及1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3名执行董事为景在伦先生、吴显明先生和陈霜女士,2名非执行董事为谭丽霞女士及Marco MUSSITA先生,

  1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杜宁先生。

  由杜宁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网络安全和信息科技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并拟定本行网络安全和信息科技战略,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 定期评估本行信息科技工作的总体成效、网络安全规划和信息科技战略及其重大项目的执行进度;

  3. 指导、督促高级管理层及其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网络安全监测及处置、信息科技建设和治理工作,以及开展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工作;

  4. 听取或审阅本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报告、网络安全工作报告、业务连续性管理报告及信息科技专项审计报告等,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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