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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关于受理电子函证业务的公告

青岛银行关于受理电子函证业务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进一步提高函证业务服务质效,结合《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要求,我行接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拟于2024年1月15日起,受理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该平台发起的电子函证业务。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电子函证业务范围

(一)发起渠道

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向我行发起电子函证申请。

(二)被审计单位范围

被审计单位为我行客户,且已开通我行企业网银(仅开通查询或指定业务功能的除外)。

(三)函证格式和回函范围

我行按《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规定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二)》要求受理电子函证。回函范围为“授权企业网银账户”对应的客户在我行全行范围内的相关业务。注意事项:

1.授权企业网银账户需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我行电子函证暂不支持对“附表:资金归集(资金池或其他资金管理)账户具体信息”进行询证。

二、客户授权和缴费方式

我行暂只支持企业网银客户在网银端授权、缴费。请会计师事务所提醒企业客户于电子函证发出10天内,及时登录企业网银办理授权并缴费;未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完成授权缴费的,我行无法办理回函。

三、收费标准

本公告发布日,我行询证函收费标准为100元/笔,后续价格变动以我行官网公示的金融服务价格目录为准。

四、其他相关注意事项

(一)函证基准日

1.电子函证应按照一份询证函一个函证基准日的标准填列,如涉及多个函证基准日的,请分别询证。

2.银行询证函“3-期间内注销的账户”中,函证项起始日期和函证项截止日期,可录入一个时间段,但函证项截止日期应为函证基准日。其他询证项目的函证项起始日期和函证项截止日期应保持一致,即为函证基准日。

(二)回函时间

我行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规定要求回函,即:“自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回函直接回复会计师事务所”,回函起始日为企业客户授权日。遇特殊情形可能延期回函的,我行将提前联系会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发送电子函证时,预留相关联系人信息。

(三)回函文件下载

我行将回函文件上传至“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请会计师事务所按平台规定时限下载。超期无法下载的,我行不另行提供回函,需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发送电子函证申请。

(四)函证系统运行时间

我行接收电子函证的时间为7*24小时,系统升级期间暂停使用。

(五)回函签章

电子函证回函加盖“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电子章)。

(六)特殊字符

会计师事务所发送的电子函证信息各字段中不能包含八个特殊字符:& % ' " < > +,以下事项除外:

1.经办人电话、回函电话、回函传真:允许特殊字符+。

2.回函地址:允许特殊字符&。

(七)联行号

会计师事务所向我行发起电子函证申请时,可统一选择“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发函,联行号为:313452060150。

如有疑问,请联系青岛银行集中作业中心,联系电话:0532-89012699。

特此公告。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1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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