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青岛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挥金融改善民生、扩大消费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1.2023年8月31日(含)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2023年8月31日(含)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调整规则
(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
因山东省不同城市不同时间段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不同,以下按区域进行说明:
1.青岛地区
2019年10月7日(含)之前发放的贷款,如贷款利率高于LPR(指原合同期限对应LPR,下同),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8日(含)发放的贷款,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
2022年5月19日(含)之后发放的贷款,如贷款利率高于LPR-20BP,则将贷款加减点幅度调整为减20基点(即LPR-20BP)。
2.济宁地区
2019年10月7日(含)之前发放的贷款,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贷款,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
2022年5月15日(含)至2022年10月4日(含)发放的贷款,如贷款利率高于LPR-20BP,则将贷款加减点幅度调整为减20基点(即LPR-20BP)。
2022年10月5日(含)之后发放的贷款,如贷款利率高于LPR-35BP,则将贷款加减点幅度调整为减35基点(即LPR-35BP)。
3.山东省内其他地区(不含青岛、济宁)
2019年10月7日(含)之前发放的贷款,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贷款,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
2022年5月15日(含)之后发放的贷款,如贷款利率高于LPR-20BP,则将贷款加减点幅度调整为减20基点(即LPR-20BP)。
(二)固定利率贷款、人行基准利率贷款
固定利率贷款、人行基准利率贷款先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三)逾期贷款
存在逾期未还款项的贷款暂不进行利率调整,待客户归还所有逾期款项后,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三、调整方式
1.对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如满足发放时即为首套住房、当前利率方式为浮动利率(非固定利率)且调整前无逾期未还款项,我行将主要通过批量方式进行调整。如借款人认为符合批量调整条件但未能批量调整的,请与贷款经办网点联系,线下申请调整。
2.对于人行基准利率贷款、固定利率贷款、逾期贷款,需完成调整规则中的相关要求后,由借款人线下向贷款经办网点申请调整。
3.对于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需借款人按当地套数认定要求向贷款经办网点提交佐证等材料后线下申请调整。
四、时间安排
我行将自2023年9月25日起,分批进行批量调整,原则上于9月底前完成系统处理。同时,各贷款经办网点启动线下调整申请的受理。
五、温馨提示
1.借款人可通过青岛银行“手机银行-全部应用-贷款-我的贷款-未结清贷款-贷款利率”查看最新利率执行情况。
2.利率调整后相关贷款将按新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3.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个月内联系贷款经办网点处理。
4.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5.如有疑问,请联系贷款经办网点。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行的关注和支持!
特此公告。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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