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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关于函证业务集中处理和服务标准的公告

2022-12-09

尊敬的客户:

  为提高函证业务办理效率,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要求,我行自2022年12月31日起实施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受理方式

  (一)我行可受理邮寄和跟函两种方式的银行询证函业务。两种方式均由我行函证集中受理机构统一受理。

  (二)除跟函外,我行将按照询证函载明的回函地址邮寄回函;发函单位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联系更换回函地址的,我行不予受理。

  (三)跟函人员可现场接收回函,但应配合办理交接手续。我行跟函受理标准:

  1.跟函人员应提供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介绍信中应注明跟函人员姓名、证件号码等身份信息。

  2.询证函中应载明接收回函的经办人员信息并与介绍信中记载的经办人员信息相符。

  3.我行不受理被函证单位直接到银行交付询证函的现场函证。

  二、函证集中受理机构信息及注意事项

  (一)函证集中受理机构信息

  1.集中受理机构:青岛银行集中作业部

  2.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16号银海大厦二楼青岛银行集中作业部

  3.联系人:函证业务受理岗

  4.业务联系电话:0532-89012699

  5.业务监督电话:0532-89012688

  (二)注意事项

  1.发函机构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发出的银行询证函,应邮寄至具体营业网点,由各营业网点受理回函。

  2.自2022年12月31日起,银行询证函应统一邮寄至青岛银行集中作业部;如邮寄至各营业网点,我行将统一进行退件处理。

  三、函证受理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发函。不符合该通知要求的,我行不予回函。

  (二)一份银行询证函只可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我行不受理填写多个函证基准日的银行询证函。

  (三)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中所询证的账户应为因验资或增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否则我行不予回函。

  (四)询证函中的“函证收件人”应具体到某一营业网点,且为网点的全称或规范性简称,否则我行不予回函。

  (五)银行询证函中记载的收费方式应完整准确。我行通过银行询证函中指定收费方式无法完成收费且发函机构或被函证单位不接受我行指定其他缴费方式的,我行不予回函。

  (六)退函时,我行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的要求退回询证函或直接销毁该询证函。

  四、回函用章

  青岛银行集中作业部的回函用章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业部业务公章”,印章形式为实物印章。

  五、收费标准

  本公告发布日我行询证函收费标准为100元/笔。后续价格发生变化时以我行最新公示的金融服务价格目录为准。

  特此公告。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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