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9
近年来,非法集资频繁“变身”,以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投资、消费返利、区块链等形式层出不穷,非法集资新发案件呈现“遍地开花”的态势,非法集资组织者圈钱跑路造成老百姓财产损失,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定义及特征
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基本特征:
一是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和按时足额兑现本息。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企业,打着国家产业政策、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通过聘请明星代言、站台,媒体广告、刊登专访文章、散发宣传单、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友加入,使参与人员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有效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如遇以下情形,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面对非法集资违法活动,“你贪人家的利息,骗子要你的本金”。青岛银行提示您“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利用合法正规渠道合理投资,远离“高利”非法集资。切不可“梦想保本高收益”,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