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我行于2016年09月01日发行个人大额存单2016年第17期、第19期、第20期和第21期,认购起点金额均为20万元,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其中,第17期期限为12个月,利率为2.13%;第19期期限为3个月,利率为1.562%;第20期期限为6个月,利率为1.846%;第21期期限为24个月,利率为2.982%。个人大额存单属一般性存款。详询当地营业网点或400-66-96588电话银行。
特此公告。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