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业银行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提供的结算服务主要包括:汇兑、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财税等业务。
票据是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1、票据的种类:
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支票又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2、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 出票: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上记载的有关事
项必须清楚、明确。
(2) 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票据的背书
必须连续。
(3) 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承兑汇
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 保证: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5) 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
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付款人依法足额
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6) 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
使追索权。
3、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适用于汇票的规定。
4、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现金支票只能用于
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5) 支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适用于汇票的规定。
5、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自由选择使用。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所需事项,欠缺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6、委托收款
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结算款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择,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办理拒绝付款。
7、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收款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8、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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