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扩大我行的服务范围,完善服务手段,青岛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向社会发行金桥储蓄卡(以下简称金桥卡),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金桥卡是我行的联网分支机构为储户签发的一种多功能磁卡式存款凭证,它具有在我行以及加入中国银联的其他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以下简称ATM)取款和在特约商户(POS)购物消费以及在我行联网分支机构存取款、转帐和查询的功能。金桥卡还可办理代缴费、代发工资等代理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个人金融服务。
第三条
金桥卡的持卡人必须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本卡只限在中国境内使用,以人民币结算。
第五条
金桥卡实行一折一卡,客户要申领金桥卡,必须首先在我行的联网分支机构开立有活期存折帐户,并且该帐户要设置密码。客户在申请金桥卡时,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折、存折帐户密码申领,如实填写“金桥卡申请表”,并设置金桥卡的密码。
第六条
金桥卡的持卡人可以在我行的联网分支机构或者我行的ATM上修改金桥卡的密码。
第七条
持卡人应在金桥卡的帐户内保持不低于10元的存款余额,否则金桥卡不能使用。
第八条
金桥卡的帐户的资金入帐,只限于现金存入、工资性款项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转帐转入,不得公款私存。持卡人办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大额存取款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持卡人使用金桥卡先存款后使用,以存款余额为最高使用限额,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十条
持卡人持金桥卡累计交易满50笔,应到我行任一分支机构补登存折或打印对帐单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ATM每次取款的限额为2000元,每日累计取款金额不超过5000元,每日取款次数不超过5次。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时,应先在商户的POS终端机上刷卡,待确定交易金额后,由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并在打印的POS交易单上签名。
第十三条
金桥卡遗失、被盗,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和活期存折及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向我行任一联网分支机构或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并于五日内到原发卡机构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办理正式挂失时,持卡人应填写“挂失申请书”,交纳挂失手续费(每笔一元),对挂失前的末笔交易后的存款余额进行确认。在持卡人挂失之前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在持卡人挂失之后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我行承担。
挂失期满(7天)后,持卡人可持“挂失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到我行原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持卡人应填写“金桥卡申请表”。
第十四条
金桥卡挂失后,其对应的活期存折予以冻结,并在重开或解挂金桥卡后予以解冻。活期存折挂失、止付时,其对应的金桥卡暂时停止使用;活期存折清户时,其对应的金桥卡必须收回注销。
第十五条
持卡人持金桥卡在我行以及加入中国银联的其他银行的联网ATM上取款时,必须按照ATM机提示正确输入密码和取款金额。若因操作不当或密码错误等原因导致ATM吞卡,持卡人可于次日凭本人有效证件和活期存折以及ATM打印的吞卡记录单到ATM所属的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领回金桥卡手续。
持卡人应对发生的交易负全部责任。因ATM故障或持卡人操作失误引起的差错,持卡人应协助发卡行及时查询。
第十六条
金桥卡因损坏、变形、磁道信息消失、密码遗忘等原因不能使用时,持卡人可持金桥卡和本人有效证件到原发卡机构申请换卡。换卡时,持卡人应填写“金桥卡销卡申请表”及“金桥卡申请表”,连同废卡交原开户行。
第十七条
持卡人因故终止使用金桥卡时,应持金桥卡和本人有效证件到我行原发卡的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金桥卡只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抵押、向他人泄露密码,由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纠纷,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对于持卡人异地跨行ATM取款交易,收取的手续费按支取金额的千分之五比例计收。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青岛市商业银行制订、解释和修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不论持卡人是否知悉,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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