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维护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以因特网为传输媒介,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可以办理查询、转帐、缴费等各种金融及衍生服务,对服务内容的增加,青岛市商业银行无需事先通知客户。
第三条 凡在青岛市商业银行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青岛市商业银行指定的机构申请注册使用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 个人客户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可先在网上自助注册申请,客户保证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并承担责任,经系统核实后在网上签订《青岛市商业银行网上自助注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也可直接到柜台签约即可使用网上银行的一般性服务功能,一般性服务功能包括查询业务、本人帐户间转账、缴费等功能,不能在网上对外支付款项。
第五条 个人客户如需提供更多的网上银行服务功能,应按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本行借记卡,据实填写《青岛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注册、变更及注销申请表》,经青岛市商业银行网点机构审核批准后与客户书面签订《青岛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领取客户证书,或领取密码信封后由客户在网上下载安装客户证书。
第六条 企业客户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据实填写《青岛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注册、变更及注销申请表》及其他资料,经青岛市商业银行指定机构审核批准后与客户书面签订《青岛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领取客户证书或密码信封。
第七条 网上银行的用户登录名、用户密码、客户证书和客户证书介质(usbkey)密码是客户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业务的唯一有效身份标识。凡凭用户登录名及密码、客户证书和客户证书介质(usbkey)密码进行的操作,青岛市商业银行均视作客户本人所为。
第八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网上银行的用户登录名、用户密码、客户证书和客户证书介质(usbkey)密码,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漏等造成纠纷或损失,由客户负责。客户证书到期、毁损或遗失、密码遗忘等,应及时办理更换或挂失手续。在挂失生效之前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九条 客户应严格按《青岛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客户操作指南》使用网上银行系统,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客户本人承担。
第十条 青岛市商业银行以客户在网上银行系统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作为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依据,根据客户电子交易指令生成的网上银行电子转账凭证或清单为合法、有效的记账凭证,无需客户签章。
第十一条 客户申请注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需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章程各项规定的客户,青岛市商业银行有权终止或取消其网上银行使用资格。
第十三条 网上银行提供的各项金融服务与受理时间以银行的公告为准。因不可抗力导致网上银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青岛市商业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青岛市商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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